欧盟海关提前舱单规则

南美轮船集团就此向您通知,针对所有进入欧盟的货物,欧盟海关提前舱单规则将于 2010 年 12 月 31 日开始执行。


基于此规则规定,南美轮船必须基于客户在海运提单上提供的信息向欧盟及时提交入境摘要报关单 (ENS):


对于“长途”运输,必须在 24 小时之前,于非欧盟装运港将货物装载到驶往欧盟的船舶之前。


对于“短程”运输,必须在抵达欧盟 2 小时前提交 ENS。


此规则适用于所有途经欧盟的港口,如货物最终卸于非欧盟港口但货轮曾挂靠欧盟港口。


为遵守海关部门规定的截止期限,南美轮船将要求托运人及时地提交完整、准确的提单补料(SI)。此次流程类似于其他有提前舱单要求的国家,比如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


以下是提单补料中必须提供的ENS数据要素:


- 完整的收、发货人名称和地址

- 当通知人为“to order”时需提供完整的通知人名称和地址

- 集装箱编号

- 可接受货物说明,类似“consolidated cargo”或“general cargo”之类的笼统表述将不被接受

- 4 位 HS 商品代码

- 包装数量和类型

- 货物毛重

- 联合国危险货物代码

- 封条号

- 运输费用支付方式代码(例如,现金、信用卡;仅在适用时提供)

此入境摘要报关单 (ENS)将被提交至欧盟首个停靠港的海关。南美轮船将得到海关对于风险控制的回馈,状态如下:

- 状态A,禁止装船(在短程运输中不被接受)

- 状态B,可疑货物,在进入欧盟第一港拦截

- 状态C,可疑货物,在卸货港拦截

- 状态O,无风险

有关欧盟提前舱单规则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考此链接。


- 欧洲委员会网站

http://ec.europa.eu/ecip/security_amendment/index_en.htm


- 欧盟成员国


http://europa.eu/abc/european_countries/index_en.htm


- HS 代码

http://ec.europa.eu/taxation_customs/dds2/taric/taric_consultation.jsp?Lang=en&Screen=1&redirectionDate=20100914


- ENS 常见问题解答

http://ec.europa.eu/taxation_customs/resources/documents/customs/
policy_issues/customs_security/acceptable_goods_description_guidelines_en.pdf



南美轮船在此感谢因相关规定对我司大力支持的客户。




2010/1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