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港规章
萨尔瓦多
1.运费: 所有目的港为萨尔瓦多的货物必须以美元做运费标价并在提单上显示详细运价。海关不接受运费显示为‘ as per agreement’ 或Sea Waybill。
2.收货人/通知人: 提单上必须提供完整的收货人信息和/或通知人信息(包括地址,电话,传真,城市和联系人)。收货人/通知人必须是在萨尔瓦多都具体地址的公司。对于‘to order of’的提单,必须提供详细的萨尔瓦多通知人的信息
2.1 收货人为银行: 提单上必须提供银行名称和城市。 通知人必须显示完整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城市,州或省市,邮编,电话号码和传真号码。
2.2 收货人为个人或公司: 提单上需显示收货人公司或个人的名称,萨尔瓦多地址,城市,电话和传真。同时提供通知人的详细信息,其中包括:名称,地址,城市,州/省,邮编,电话和传真
3.货物品名描述: 接受一般描述,例如:General merchandise, departments goods, F.A.K。同时,包装种类需明确标注
4.集装箱停留时间: 萨尔瓦多海关允许集装箱在境内停留90天。 90天过后将收取罚金并面临被没收的处罚。请确保遵守以上2.1 和2.2条。发货人需第一时间提供收货方信息以免海关处罚。
(GIN007/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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