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港规章
波多黎各
1.提单和载货舱单上所需信息
a)发货人,收货人和通知人的详细地址包括正确的电话号码和传真
b)完整详尽的货品描述,不接受一般描述。以下描述将被拒绝
i.GENERAL CARGO,
ii.FREIGHT OF ALL KIND, (F.A.K.),
iii.SAID TO CONTAIN
iv. PLASTIC MATERIALS
c)发货方代理不得显示为收货人
d)不接受‘to order of’收货人代理的舱单
e)不接受目的港代理作为收货人的舱单
2.货物及集装箱
a)集装箱不得破损,有洞或被扎破
b)集装箱和货品不得带有害虫:如啮齿动物,昆虫,动物,和传播性病毒
c)集装箱必须事先检查以确保完好
3.海关文件数据传输
a)船靠港前48小时完成提单电子数据的传输
b)如违反规定,将被处以5000美金至10000美金每提单的罚款
c)对于短途运输,海关接受数据传输的时限为货物离开起运港的时间
d)为申报货品将面临罚金和海关没收的处罚
e)转运货物的信息传输也遵从于以上时间
4.舱单信息更改
a)遵从于以上文件数据传输的时间限制
5.无单货至圣胡安
a)被错误的卸载至圣胡安的货物,视为一般的货物处理。需遵循一般正常货物的操作流程和规则
6.运费到付
a)若运费超过7500美金需要实现通知
b)如果运费在提单更改前被提高,需通知目的港代理。因为货物可能已经放行,而客户不再愿意承担增加的运费
c)如果付费条款从预付改为到付,需得到目的港代理的事先确认方能更改。
7.波多黎各海关工作时间
a)周一至周五 0900-1600
b)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休息
(e-mail dated 5/9/2007 Puerto Rico’s Agency)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南美轮船(中国)有限公司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不承担法律责任。若以上规定的内容与当地正式颁布的规定和当地有关主管机关的要求不一致,以当地正式颁布的规定和主管机关的要求为准。